(2016)闽181民初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丽珠与吴雪峰、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珠,吴雪峰,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莫丽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181民初5937号原告:方丽珠,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雪峰,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薛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李振胜。第三人莫丽玲,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方丽珠与被告吴雪峰、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第三人莫丽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方丽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丽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雪峰的起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丽珠撤回对吴雪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志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