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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海杨亚范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海,杨亚范,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6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海,男,汉族,1967年8月4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杨亚范,女,汉族,1965年3月8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俊海/杨亚范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吉07**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张俊海、杨亚范与被告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宁江区同馨花园小区第4幢别墅3号(房产部门登记为第134幢103号)面积为304.85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俊海、杨亚范办理位于宁江区同馨花园小区第4幢别墅3号(房产部门登记为第134幢103号)面积为304.8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3555元减半收取677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7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因未在登记部门找到该房屋登记材料,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现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07**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胡 萌执行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