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国平因与被上诉人郭成法及原审被告屯留县吾元镇东坡村(以下简称东坡村委)、曹路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国平,郭成法,屯留县吾元镇东坡村村民委员会,曹路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国平,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法,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屯留县吾元镇东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建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曹路成,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邵国平因与被上诉人郭成法及原审被告屯留县吾元镇东坡村(以下简称东坡村委)、曹路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等纠纷是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当事人是否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取得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取得了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查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