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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翁海萍与李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海萍,李成忠,翁海萍,李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2420号原告:翁海萍,女,1972年9月,汉族,中国移动铁通公司南平分公司助理工程师。被告:李成忠,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邵武市。原告翁海萍与被告李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海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海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成忠归还翁海萍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成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李成忠向翁海萍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后一年内还清。后翁海萍多次向李成忠请求归还借款,至今未果。李成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李成忠向翁海萍借款50000元,至今未归还,尚欠翁海萍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李成忠于2015年5月26日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翁海萍诉称双方约定借款后一年内还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翁海萍与李成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翁海萍诉请李成忠归还借款,应予支持。李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成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翁海萍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成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