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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执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英、应明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应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应明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台商外初字第000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明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明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明友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应明友(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10×××56的存款人民币27908927.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