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叙波,付兴红,高福,邱佰义,张新成,张玉娟,邱喜忠,张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叙波,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付兴红,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高福,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邱佰义,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新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玉娟,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邱喜忠,男,1959年8月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国芹,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叙波、付兴红、高福、邱佰义、张新成、张玉娟、邱喜忠、张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