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伊来欧尚服装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梅,北京伊来欧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843号申请执行人陈喜梅,女,1976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伊来欧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柳行村柳欣中街2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全,经理。申请执行陈喜梅与被执行人北京伊来欧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15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伊来欧尚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喜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伊来欧尚服装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同时未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156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