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312号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安德鲁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徐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宋光红,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号山海云天2号楼附16号。负责人:龚淑娟,经理。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科技大厦北楼3层。法定代表人:赵光妹,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新祥,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103元减半收取61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守都代理审判员 姜德生人民陪审员 王丕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