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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丽、唐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608-2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唐伟,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伟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伟的工资收入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聊东执字第2608号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唐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伟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唐伟的工资收入的查封。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