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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宏针织厂与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中宏针织厂,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中宏针织厂,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南邵村。投资人殷怡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陈乃君,董事长。常熟市中宏针织厂与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中宏针织厂货款85776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中宏针织厂负担128元,被执行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的全部房地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案需等待分配。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8674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