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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朝花与卢强枫、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花,卢强枫,王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220号原告:卢朝花,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程江宝、阮波,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强枫,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丽琴,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花与被告卢强枫、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原告卢朝花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