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伟逸与刘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逸,刘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760号原告陈伟逸,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经商,住晋江市。被告刘双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陈伟逸与被告刘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尚欠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伟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