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春兰与被执行人徐彪,万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香兰,万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何香兰,女。被执行人万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被执行人徐彪,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耒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彪控股的耒阳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耒国用(2013)第3506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现因申请人何香兰与被执行人徐彪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耒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徐彪控股的耒阳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耒国用(2013)第3506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徐中位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棉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