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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登云与被执行人周延丽、程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云,周延丽,程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杨登云,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周延丽,女,汉族,1982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程相海,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杨登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延丽、程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蔡云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 启 明审判员 ��常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 东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