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兴、王彩琴等与南宁天誉巨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王彩琴,南宁天誉巨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552号原告:黄兴。原告:王彩琴。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天誉巨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三街38号1-(305号房)。法定代表人:谢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杰,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寰,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王彩琴与被告南宁天誉巨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王彩琴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王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8元,减半收取4469元,由原告黄兴、王彩琴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