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3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会富与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富,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3928号原告:邓会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4********),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翁平,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竹元(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6********),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2号。负责人:陈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露,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邓会富诉被告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邓会富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会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