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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86584E。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吴兆应,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租赁费400000元,违约金143133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9252元、执行费7831元,总计5602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60216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