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6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綦光丰与陶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秀芳,綦光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秀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芹,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綦光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陶秀芳因与被上诉人綦光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陶秀芳上诉的诉讼标的为108227.39元(124900.7元-16673.31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上诉人应预交上诉费2465元,扣除已交的217元,尚需补交2248元诉讼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上诉人陶秀芳在7日内未按规定补交全部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秀芳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陶秀芳已经预交的上诉费217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 威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