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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洁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16号之一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六村1-7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晶,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金沙西苑项目管理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特别授权)。被告:李洁萍,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建福巷80号7栋1单元11-3。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洁萍协商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度波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何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