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建华申请晁朝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晁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住所地许昌县被执行人晁朝阳,男,汉族,住所地许昌县陈建华申请晁朝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华于2016-4-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