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喜得龙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林钦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陈吓瑜,林钦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梧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5937-7。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6685041-5。代表人谢志仁,该分行副行长。原审被告山西龙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14号1幢1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870761-1。法定代表人林钦招,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5163483-9。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林水盘,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吓瑜,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林钦招,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称《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也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明确解释,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载明发生争议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