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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丽杰诉何长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2323号原告郭某某,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抚顺市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现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何某某,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满族,系抚顺市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文,系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告郭某某曾至我院诉请离婚,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辽04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同月24日向原告郭某某送达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23日,原告郭某某再次诉请离婚,距上次判决生效不满半年,且无新情况新理由,依据“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起诉本院不应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30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苏庆坤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