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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美英与杨永泉、陈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英,杨永泉,陈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501号原告:黄美英,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永泉,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陈雪清,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黄美英与被告杨永泉、陈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黄美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雪清的起诉。本院认为,黄美英申请撤回对陈雪清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美英撤回对陈雪清的起诉。审 判 长  许舒可审 判 员  林月珠人民陪审员  林型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