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常某与西安航天医院及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常某,西安航天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758号原告詹某。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詹某乙。(詹某甲之子)。原告詹某丙。(詹某甲之女)。原告詹某丁。(詹某甲之女)。原告常某。(詹某甲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詹某。被告西安航天医院(又名西安航天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卢振志,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袁某。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学文,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航,陕西省人民医院法务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常某与被告西安航天医院及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常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詹某、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