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乃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毕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乃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毕永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26号原告:林乃惠,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史江波,经理。被告:毕永伟,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乃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毕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林乃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乃惠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