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02民初325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华福元,新疆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华福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1年2月24日在原籍江苏省金坛市社头镇办理结婚登记。XXXX年X月X日婚生一女韩某甲。1996年春季两人带着孩子投靠农四师二牧场亲戚。因兵团生活困难,随后来到伊宁市打工落了户。但被告一直未迁户口,1997年被告以打工做生意为由,出走后至今未归。前几年尚有来电过问,近几年来毫无音讯。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母女的感情,原告多次去原籍和其它的地方寻找也毫无音讯。婚姻家庭名存实亡,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某于1991年2月27日,在原籍江苏省金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婚生一女韩某甲。原告周某户籍关系所在地:伊宁市汉宾派出所。庭审中原告出具了汉宾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韩某某于2006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一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以夫妻感情为纽带,被告韩某某于2006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长 吴顺新陪审员 周殿伟陪审员 努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拉扎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