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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玦与杨学明、黄石市金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榕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玦,杨学明,黄石市金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榕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李玦,男。被执行人:杨学明,男。被执行人:黄石市金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榕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美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玦与被执行人杨学明、黄石市金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榕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玦归还人民币4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62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石市金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黄石市的五套房屋产权,并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榕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39%的股权。现上述房产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移送湖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美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extzwlpcd4rsjggpa6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王日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