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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7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47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盛小莉、蒋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盛小莉,蒋圣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710号之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00981U。主要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小莉,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蒋圣明,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盛小莉、蒋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苏0591民初47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及人民陪审员单江丽、张菊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小莉、蒋圣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6元,减半收取5553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费美娟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