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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路其祥与河北爱自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其祥,河北爱自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932号原告:路其祥,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开发区。被告:河北爱自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鑫域国际商业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347661959J。法定代表人:梁红伟,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齐淦、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路其祥与被告河北爱自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2016年10月20日原告路其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其祥在诉讼中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路其祥负担25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