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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秦晓军与裴德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军,裴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265号申请人秦晓军,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裴德红,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秦晓军申请执行裴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晓军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裴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42586.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5元、执行费5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