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1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潘嘉璞,潘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俊。被执行人潘嘉璞。被执行人潘明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潘嘉璞、潘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潘嘉璞、潘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28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2016)桂1002执1129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