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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巧芬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在长葛市新华路西段明泰陶瓷公司,被告人苑某某将一辆正在充电的雅迪电动车座钥匙盗走。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苑某某使用该钥匙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长葛市长社路盛世年华小区。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苑某某盗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周某陈述、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光盘、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聘请书、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6)第0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苑某某系初犯,���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对苑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