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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永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法定代表人韩佃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明,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额济纳旗鼎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永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永明在包头监狱服刑,现在无收入,也无存款。被执行人永明所有的位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蒙元文化街的房屋已抵押贷款或者抵顶债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巴图达来审 判 员 赵 永 霞人民陪审员 王 洪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