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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蔡中毅与卯昌富、车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中毅,卯昌富,车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中毅,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耿马县人,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卯昌富,男,1978年11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车配良,男,1978年10月22日生,彝族,大学文化,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中毅与被执行人卯昌富、车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中毅以双方达成协议,即被执行人卯昌富不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交付特定标的物云A77H**号车的义务,改由被执行人卯昌富向申请人返还购车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其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蔡中毅与被执行人卯昌富、车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敏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