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云天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紫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紫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云天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紫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就智路6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国云计算创业基地A栋7楼。法定代表人:章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婧,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云天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始区地盛北街1号院18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秦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紫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云天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紫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