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琳与福清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福清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福清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8177291737XR。法定代表人陈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福清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交付办理权属登记资料;二、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三、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四、被执行人支付由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清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了解,讼争房屋办理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存在工程资料、项目容积率、土地红线等问题而暂无法办理,本院已督促被执行人应逐项予以解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另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16)闽0181执2548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和履行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交付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的行为,可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