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华信宝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信宝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153号申请人北京华信宝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3单元6层230709。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侯李娴,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郭卫平,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李娴。申请人北京华信宝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华信宝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可供执行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信宝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的偿债能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百味堂饮品有限公司、马建忠、侯李娴经查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