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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杨炉军,章建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266-6。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7138-8。法定代表人:杨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3669-2。法定代表人:康仁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炉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章建绒,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杨炉军、章建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9084515.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三拍一变无果,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