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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进斌诉刘淑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斌,刘淑华,曹树珉,王华,徐勤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徐进斌,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来,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华,女,1944年8月15日出生。被告曹树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王华(又名XX),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勤峰,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原告徐进斌与被告刘淑华、曹树珉、王华、徐勤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做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王华与被告徐勤峰共同赔偿原告徐进斌医疗费七千零三十八元三角一分、误工费一万七千九百二十元、护理费七千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元、营养费一千二百元、交通费五百元、住宿费一百二十元,以上共计三万四千八百七十八元三角一分。被告刘淑华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更正为被告王华与被告徐勤峰共同赔偿原告徐进斌医疗费七千零三十八元三角一分、误工费一万七千九百二十元、护理费七千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元、营养费一千二百元、交通费五百元、住宿费一百二十元,以上共计三万四千八百七十八元三角一分。被告刘淑华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审 判 长  高建国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人民陪审员  殷成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德军-2--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