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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邓小亚与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亚,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394号原告邓小亚。委托代理人杜春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叶。原告邓小亚诉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邓小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邓小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小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小亚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翎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