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邓小亚与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亚,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394号原告邓小亚。委托代理人杜春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叶。原告邓小亚诉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邓小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邓小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小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小亚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翎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