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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冯圣理、蓝敏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冯圣理,蓝敏文,韦春福,韦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黎萍娇。被执行人冯圣理。被执行人蓝敏文。被执行人韦春福。被执行人韦春林。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77.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圣理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大沙田支行有存款1747.65元,账号为:62×××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冯圣理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大沙田支行62×××41账户的存款17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