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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伟智与北海高级建筑陶瓷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智,北海高级建筑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伟智,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北海高级建筑陶瓷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政法南路(郊区乡镇企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廖文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智与被执行人北海高级建筑陶瓷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海高级建筑陶瓷公司的银行存款52330.76元到本院帐户。扣除执行费685元,余款51645.76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黄伟智。对被执行人尚欠的债务,因目前调查不到被执行人北海高级建筑陶瓷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湘本裁定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