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孟鹏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鹏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59号罪犯孟鹏辉,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以(2010)洛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金20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1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2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鹏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孟鹏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孟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鹏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鹏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