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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687号原告米某某,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蛇窝泊镇柳口村。原告米某某与被告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院2016年9月13日以(2016)鲁0686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9060106080142050003545。现原告米某某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栖霞某某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账号为906010608xxxxxxx。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丛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