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黎怡松、韦家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黎怡松,韦家瑛,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9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其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骥,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倪友波,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怡松,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韦家瑛,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黎生,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黎怡松、韦家瑛、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曹拥军人民陪审员 方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