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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邵某某诉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935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住抚松县。被告孔某,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现邵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