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邵某某诉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935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住抚松县。被告孔某,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现邵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