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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与鲁彬,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鲁彬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684号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陈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双龙,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彬,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鲁凤祥(系鲁彬父亲),男,7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鲁天风(系鲁彬儿子),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诉被告鲁彬,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以被告鲁彬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鲁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苏金嘎查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梦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