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20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翔与梅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翔,梅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013号之二原告:俞翔,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梅洪武,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原告俞翔为与被告梅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宗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本案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陆宗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舒人俊、人民陪审员陈羽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翔的起诉。案涉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宗亮审 判 员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