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海山与王建海、王勤、王章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山,王建海,王勤,王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海山,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勤,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章勇,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海山与被执行人王建海、王勤、王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