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南溪支公司与四川省南溪大良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南溪支公司,四川省南溪大良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2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南溪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斗档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5042-1。负责人:黄宝辉,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大良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松茅山。组织机构代码:71751415-6。法定代表人:侯远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南溪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大良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